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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首個省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更新時間:2023-05-24 15:08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作者: 閱讀:794 網友評論0

谷騰環保網訊山東省生態環境廳5月19日印發《山東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監督辦法》共9章24條,包括總則、監督事項、紅線調整監督、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監督、生態監測評估、生態破壞問題監督與執法、引導公眾參與、監督結果應用、附則。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侗O督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轄區范圍內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的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侗O督辦法》所稱的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生態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山東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轄區范圍內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的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生態保護紅線。

生態保護紅線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堅持生態優先、統籌兼顧、綠色發展、問題導向、分類監督、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嚴格的監督體系,實現一條紅線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二章 監督事項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項:

(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

(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四)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及其變化;

(五)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及其處理整改情況;

(六)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紅線調整監督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結合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規則,綜合考慮生態系統完整性、生態功能重要性、 生態環境敏感性、生態保護重要性等,對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審核意見。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紅線調整成果,及時更新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等數據應用系統,確保監督與管理范圍一致。

第四章 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監督

第八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有限人為活動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監督。

第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收到自然資源部門關于征求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的函后,依據職責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自然資源部門。

第十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的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省生態環境廳依據職責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對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生態環境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督促建設單位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章 生態監測評估

第十二條 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有關生態質量監測標準規范,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推動完善本地區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生態質量監測網絡,制定監測計劃。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托現有生態質量監測網絡,綜合利用遙感監測、地面監測等手段,按要求以縣域為單位組織開展本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評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系統格局、質量、服務功能和保護成效。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基礎調查、生態功能評價技術規范,以縣域為單位,組織開展基礎調查和生態功能評價,原則上每五年開展一次,可根據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情況和監督管理需求開展補充調查和評價。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評估技術規范,以縣域為單位,組織開展保護成效年度評估和五年評估。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生態保護修復成效評估技術指南,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評估,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中形式主義問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依托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督數據庫和信息系統,與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實際需求,建立完善本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和監督數據庫,實現生態保護紅線數據信息共享。

第六章 生態破壞問題監督與執法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監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結果,結合生態環境部推送的有關信息,以及媒體曝光、群眾舉報和日常監督發現的生態破壞問題線索,提取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圖斑和線索,依托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推送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二)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內的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實地核實,形成生態破壞問題清單,經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依托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提交至省生態環境廳。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可自行組織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生態破壞問題,經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依托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提交至省生態環境廳。

(三)省生態環境廳將核實后的生態破壞問題通報市級人民政府,抄送縣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移交省直主管部門,并進行記錄。

(四)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的處理、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和銷號。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收到縣級銷號申請后,根據問題清單、整改方案等對本地區內的生態破壞問題整改情況進行銷號,省生態環境廳根據需求對重點問題進行督導和復查。

省生態環境廳對生態破壞嚴重、整改行動緩慢、弄虛作假、責任不落實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對生態環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圖斑和線索,省生態環境廳按照第十六條(一)(二)程序進行辦理,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實地核實結果。對生態環境部通報省政府的生態破壞問題,省生態環境廳按照第十六條(三)(四)程序進行辦理,并將辦理結果按程序報送省政府、生態環境部。

第十八條 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的執法工作,依照相

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相關規定開展。通過非現場監管、大數據監管、無人機監管等應用技術,強化濕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線和近岸海域等區域內開礦、修路、筑壩、建設、圍填海、采砂和炸礁等破壞行為的監督執法。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引導公眾參與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本地區內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生態狀況評估等生態環境監督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依規參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發揮媒體、公益組織和志愿者作用,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的良好氛圍。

第八章 監督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將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納入生態環境領域相關考核,推動將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獎懲任免以及有關地區開展生態補償等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的生態保護紅線內存在的突出生態破壞問題和生態保護修復形式主義問題,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由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或者移送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中發現有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將問題線索等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相關機關或者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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